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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明德与宋宝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德,宋宝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3319号原告李明德,居民。被告宋宝堂,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玉清东街1677号欣泰盛和苑综合楼96619号。代表人胡金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德诉被告宋宝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明德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德负担。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