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银全与周振敏、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银全,周振敏,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634-1号原告:蒋银全。委托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振敏。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竹溪桥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995685-5。法定代表人:谭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银全与被告周振敏、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银全撤回对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