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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杰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朱杰,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凤凰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龙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龙飞,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飞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杰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038.5元、执行费44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471538.5元。但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飞至今未予全部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凤凰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凤凰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15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