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万晖与重庆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三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晖,重庆兴拓置业有限公司,严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54号原告万晖,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被告重庆兴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5-21-1号至5-21-14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817-8。法定代表人兰海青,董事长。第三人严杰,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同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晖诉被告重庆兴拓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晖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万晖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