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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万晖与重庆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三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晖,重庆兴拓置业有限公司,严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54号原告万晖,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被告重庆兴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5-21-1号至5-21-14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817-8。法定代表人兰海青,董事长。第三人严杰,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同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晖诉被告重庆兴拓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晖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万晖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