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杨某甲,务工。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2004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儿子杨某���和女儿杨某丙,2012年4月兴建了一栋三楼房。双方感情一般,两人在外务工时,2012年4月被告以看眼睛疾病为由,从原告处拿走4000元,之后与原告无联系,至2014年正月才回家,从原告处拿了3000元后,又不辞而别,至同年4月才回家为儿子过十岁生日,之后又外出,与原告无联系,至2015年4月5日清明才回家,拿了原告1700元后,又不辞而别。综上,被告经常外出不回家,未尽抚养子女义务及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关系;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杨某乙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杨某丁,现在白陂小学就读小学五年级,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杨某丙,现在白陂小学就读小学二年级,二个子女都跟随原告的父亲生活。2012年4月,原、被告外出务工期间,被告未与原告说明原因,突然独自离开,双方分开期间只是偶尔回到家中看望了小孩,随即又离家出走,原告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此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自愿办理了结婚证,系���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虽独自离家,但会回家看望子女,仍有一定家庭观念,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审 判 长  肖志峰审 判 员  刘敏伟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