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小秋吴信云与周国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秋,吴信云,周国辉,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张薇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86号原告吴小秋,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吴信云,女,汉族,1996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辉,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程海川,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17层01C,组织机构代码715279885。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时姗姗,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泌阳县,系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法定代表人王业。第三人张薇旭,女,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林卓,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丝娴,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秋、吴信云诉被告周国辉及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及张薇旭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