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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霞诉被告周彭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王秀霞。委托代理人刘长永,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彭城。现羁押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原告王秀霞诉被告周彭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长永、被告周彭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被告虚构自己是徐州市政府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未婚要和原告谈恋爱、结婚,并多次以给领导送礼、填补挪用公款、还债等事由骗取原告钱财合计人民币10万元。2015年4月,被告被以诈骗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现在彭城监狱服刑。现原告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还骗取的款项合计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周彭城辩称,我现在不愿意返还原告的上述款项,也没有条件返还,况且我已经服刑了,这个事情刑事上已经处理了,民事上不该再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9月,被告人周彭城虚构自己是徐州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并谎称自己未婚,要与王秀霞谈恋爱结婚,期间被告人周彭城多次以给领导送礼、填补挪用公款、还债等理由,骗取王秀霞钱财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周彭城还存在其他诈骗事实。故该判决判处被告人周彭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周彭城目前在监狱服刑。2015年8月31日,王秀霞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与周彭城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请求周彭城返还骗借的上述款项合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状、(2015)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周彭城从王秀霞处诈骗钱财合计10万元,已经因该犯罪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通过刑事判决书的认定可以看出该10万元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资金性质,而是犯罪所得,属于刑事上追缴赃款赃物的范围。故原告就上述钱财合计款项10万元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要求在民事上返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