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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克海与戎国华、任惠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海,戎国华,任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841号原告:陈克海,男,汉族。被告:戎国华,男,汉族。被告:任惠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海与被告戎国华、任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戎国华、任惠民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克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戎国华、任惠民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心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