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克海与戎国华、任惠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海,戎国华,任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841号原告:陈克海,男,汉族。被告:戎国华,男,汉族。被告:任惠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海与被告戎国华、任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戎国华、任惠民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克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戎国华、任惠民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心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