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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谭登花与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枫香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枫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750号原告谭某,女,汉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枫香村1组10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102188748。委托代理人刘华均,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枫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枫香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枫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枫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枫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人民陪审员  胡绍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