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乾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婷婷、谭桂芳与被告乾安县道字乡食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婷,谭桂芳,乾安县道字乡食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王婷婷,乾安县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谭桂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乾安县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乾安县道字乡食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道字乡食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7500。法定代表人王忠武,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婷、谭桂芳与被告乾安县道字乡食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50元,退还原告9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