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包进光与徐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进光,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61-1号申请执行人包进光,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勇,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包进光与被执行人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勇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包进光支付借款本金132000元及利息730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8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包进光所收被执行人徐勇货款10000元按先利息后本金原则予以抵扣17305-10000=730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40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609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90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徐勇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4445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勇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