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成龙与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潘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龙,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潘星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188号原告:李成龙。被告: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成平。被告:潘星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龙为与被告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潘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李成龙负担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