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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成龙与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潘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龙,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潘星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188号原告:李成龙。被告: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成平。被告:潘星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龙为与被告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潘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李成龙负担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