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喜宾。上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称:黄显刚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系双方合同履行地;故收条关于管辖的陈述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8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黄显刚向上诉人出具收条虽系单方法律行为,但是结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对于由一审法院即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形成合意,且该合意并不违反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故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音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方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