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付某某(曾用名付银芝),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回族。被告禹某某,男,1968年5月9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陕西省石泉县人,回族。本院在审理付某某诉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