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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单永兵与曹伟、石春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44号原告:单永兵,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峰,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伟,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石春飞,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兵诉被告曹伟、石春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永兵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要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永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单永兵负担。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