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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尹善宽与马朝材、邓辉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2213号原告尹善宽。被告马朝材。被告邓辉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陈日荣,总经理。原告尹善宽与被告马朝材、邓辉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尹善宽未按指定时间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尹善宽负担143.5元,余款143.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尹善宽。审判员 谢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虹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