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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龙里县。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赵文生,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1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桂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