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147-1号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周曙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齐金信,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程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