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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宝霞与刘鑫、姚淑珍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霞。被执行人刘鑫。被执行人姚淑珍。被执行人刘凤洲。刘宝霞申请执行刘鑫、姚淑珍、刘凤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宝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4)曹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