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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玮、袁万莲与富县人民政府、富县民政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玮,袁万莲,富县人民政府,富县民政局,陈安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王玮(原审原告),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第一中学退休教师,住宝塔区第一中学家属院*单元***室。上诉人袁万莲(原审原告),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宝塔区第一中学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王玮妻子。委托代理人:郝占军,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樊军卫,延安148法律服务所,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县人民政府,地址,富县政府。法定代理人:李志锋,系县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志芳,富县房管局副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富县民政局。法定代理人:缑西平,系该局局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安善,男,193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富县茶坊镇川口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仁杰,系陈安善之子。一般代理。上诉人王玮,袁万莲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王玮、袁万莲就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一、撤销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富县人民法院继续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霍雨枫代理审判员  孙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