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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特字第1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佰泽泰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威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佰泽泰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威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1216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佰泽泰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徜徉去望京园603号楼21层2522。法定代表人郭春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海花,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吉乐,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威威,女,1988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红远,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申请人佰泽泰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泽泰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0429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志斌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常洪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10月22日召集双方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10日,朝阳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5)第10429号裁决书,裁决:一、佰泽泰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威威2015年5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工资3126.44元;二、佰泽泰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威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三、驳回张威威其余仲裁请求。佰泽泰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3月23日张威威入职佰泽泰源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在公司负责人事招聘、办理人员入职、后前采购等工作,月薪为人民币5000元,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即4000元整,试用期结束时间是2015年6月23日,截止5月26日仍未过试用期,张威威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其于2015年5月22日口头申请辞职,未待公司批准,从2015年5月27日起,张威威就没有再来公司继续上班,是张威威无故擅自旷工不来公司上班,所以,不存在佰泽泰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事宜。2015年6月12日张威威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了京朝劳仲字(2015)第10429号裁决书,裁决佰泽泰源公司向张威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工资3126.44元。佰泽泰源公司认为,朝阳仲裁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佰泽泰源公司向张威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佰泽泰源公司申请撤销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5)第10429号裁决书。张威威答辩称:不同意佰泽泰源公司的申请理由和请求,朝阳仲裁委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佰泽泰源公司虽主张是张威威先主动提出的辞职,公司没有同意,后张威威自2015年5月27日起擅自无故旷工,违反规章制度,故佰泽泰源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但佰泽泰源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张威威辞职事宜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同时其主张的张威威自2015年5月27日旷工的意见与仲裁期间张威威提交的工作交接单等证据相互矛盾,因佰泽泰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故朝阳仲裁委认定佰泽泰源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向张威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佰泽泰源公司关于朝阳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据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佰泽泰源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佰泽泰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04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佰泽泰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志   斌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常   洪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霄书记员孙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