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瀛涛与杨润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瀛涛,杨润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764号申请执行人瀛涛,男,1977年3月0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润显,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杨润显与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9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四、杨润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瀛涛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二千八百元四角三分。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元,由杨润显负担七十元(已交纳)。权利人瀛涛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润显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3764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