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周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05月29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星海、袁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1日下午16时许,因债务纠纷被告人李某、周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马某从中环路九环假日酒店带至武汉,以殴打、恐吓方式逼马某给钱或打欠条,拘禁马某至2015年4月12日凌晨0时30分许才让马某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社区矫正办意见,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史某、柳某、刘某、周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3.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4.视听资料:视频资料、欠条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提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贵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