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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衙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汪占龙与薛玉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衙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汪占龙,男,汉族,村民。被告薛玉贵,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占龙与被告薛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占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占龙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汪占龙负担。审判员  朱长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韩林《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