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王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王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391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负责人黄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琳,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被告王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