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申全诉石贵成、秦玉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申全,石贵成,秦玉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申全,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委托代理人王代花,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石贵成,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委托代理人石水成,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秦玉兰,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申全诉被告石贵成、秦玉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申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申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申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申全负担。审 判 长 杨齐斌人民陪审员 李玮琪人民陪审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