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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与郑伟文、雷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郑伟文,雷秀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住所地:四会市。负责人:谢进军,职务:是原告的行长。委托代理人:赖柏林。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文,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下茆镇高崀村委会高崀二村028号。身份证号码441222196912174134。被告:雷秀容,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127。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诉被告郑伟文、雷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被告在开庭审理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昌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