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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2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46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禹伸、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底,被告人邓某某进入被害人王祥荣位于桐柏县吴城镇陈留店村李庄家中厨房内,将电饭煲、水瓶、铜勺偷走。被盗物品价值约人民币200元。被盗物品已退还王祥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士平的证言,被害人王祥荣的陈述,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致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