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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马坝艺园矿业有限公司、繁昌县鑫昌炉料有限公司、曹俊和、黄斌、张小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马坝艺园矿业有限公司,︰繁昌县鑫昌炉料有限公司,︰曹俊和,︰黄斌,︰张小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代码:56498494-9。被执行人︰繁昌县马坝艺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代码:56498992-6。被执行人︰繁昌县鑫昌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代码:78109342。被执行人︰曹俊和,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黄斌,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张小亭,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繁民二初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繁民二初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梦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