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玉华与王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华,王大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郭玉华,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缙伟,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春,男,汉族,1978年2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华诉被告王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00元,由原告郭玉华承担。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苑安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