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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赵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赵建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170号原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赛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伯元,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赵建华,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魏 来人民陪审员  刘其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