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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定孝与廖良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孝,廖良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王定孝,女,生于1952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玉,系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良发,男,生于1952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孝与被告廖良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定孝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定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王定孝承担。审判员  郝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