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民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出生。被告韩某某,女,198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