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克杰与公茂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克杰,公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116号申请执行人侯克杰,个体户。被执行人公茂海,个体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茂海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公茂海在蒙阴县坦埠镇东西崖村水库以西有红漆喷涂的1-10号国槐古桩10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公茂海所有的位于蒙阴县坦埠镇东西崖村水库以西红漆喷涂的1-10号国槐古桩10棵。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