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魏春景与王英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景,王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魏春景。被执行人王英才,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春景与被执行人王英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名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