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鄄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广伟,肖斌,董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鄄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广伟,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肖斌,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董光山,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广伟、肖斌、董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广伟、肖斌、董光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广伟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有工资存款(账号:22×××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广伟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84000元(账号:22×××60)扣划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账号:80×××39,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广伟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100000元(账号:22×××6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正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