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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贵阳供电局与冯开房、宋开丽、陈忠琴、冯明璨、冯羽轩、陈荣祥、李文举、肖平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8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愈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勇。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开房,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开丽,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忠琴,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明璨,男。法定代理人:陈忠琴,系冯明璨之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羽轩,男。法定代理人:陈忠琴,系冯羽轩之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荣祥,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举,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平,男。再审申请人贵阳供电局因与被申请人冯开房、宋开丽、陈忠琴、冯明璨、冯羽轩、陈荣祥、李文举、肖平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贵阳供电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刘 莲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