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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晓环与赵军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环,赵军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孙晓环,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赵军力,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环诉被告赵军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环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兴国审 判 员  柴莉莉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