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晓环与赵军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环,赵军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孙晓环,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赵军力,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环诉被告赵军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环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兴国审 判 员 柴莉莉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