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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高世明、刘见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高世明,刘见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负责人翁时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珍,该行行员。被执行人高世明,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见阳,女,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世明、刘见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记录情况,被执行人高世明、刘见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