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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9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949王善林与李大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林,李大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9949号原告王善林,男,1958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被告李大军,男,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原告王善林与被告李大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善林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大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林撤回对被告李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善林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