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契泰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契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776号原告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珠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恩来,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契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契泰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超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