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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满洲里忠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邢玉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忠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邢玉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满洲里忠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法定代表人朱树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妍,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邢玉兰,女,50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原告满洲里忠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玉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姓名书写错误,与被告不符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忠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德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