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莱阳执字第81等-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万历大厦房产查封3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官德等人,山东北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阳执字第81等-1号申请执行人:王官德等人被执行人:山东北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彬,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莱阳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北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莱阳市昌山路87号万历大厦的地下室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北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莱阳市昌山路87号万历大厦的地下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举全莱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莱阳执字第81等-1号莱阳市房产交易所:我院对王官德等人诉山东北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北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莱阳市昌山路87号万历大厦的地下室的房产。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