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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蔡立申与谢潇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立申,谢潇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蔡立申。被执行人谢潇涵。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潇涵银行存款元。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73×××6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