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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长乐市航城飞腾汽车用品零售店与陈飞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市航城飞腾汽车用品零售店,陈飞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42号原告长乐市航城飞腾汽车用品零售店,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联村井下路壹间。经营者冯学积,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飞彪,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乐市航城飞腾汽车用品零售店与被告陈飞彪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乐市航城飞腾汽车用品零售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原告长乐市航城飞腾汽车用品零售店负担。审 判 长  郑晨辉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李 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