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初明辉与青岛鲁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明辉,青岛鲁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45号申请执行人初明辉。被执行人青岛鲁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初明辉与被执行人青岛鲁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审结。该案申请执行人初明辉依据(2013)南民初字第603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初明辉与被执行人青岛鲁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