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朝娟,何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46-1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何国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沈朝娟,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何国斌,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津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淮北市三和诺生物���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朝娟、何国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朝娟、何国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朝娟、何国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朝娟、何国斌名下的房产。二、被执行人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朝娟、何国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O一五年十月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