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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史丽君与曹伯明、尹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丽君,曹伯明,尹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史丽君。委托代理人蒋建国,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伯明。被告尹素珍。原告史丽君与被告曹伯明、尹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丽君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伯明、尹素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丽君诉称:被告曹伯明因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分别于2012年2月15日、2月25日两次向她借款20万元,当时口头言明短期内归还;后经她多次催要,被告曹伯明至今分文未付;现被告曹伯明避而不见,被告尹素珍以双方已经离婚为由不肯付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曹伯明、尹素珍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伯明未作答辩。被告尹素珍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一份答辩状,其中辩称:1、其与曹伯明不是夫妻,只是同志关系,关于曹伯明的应诉通知书不应向他送达;2、她从未见过原告史丽君,也未向原告借过款,也不知道被告曹伯明借款的事实,原告也未向她催要款;3、被告曹伯明对外借款的事实,均属曹伯明的个人行为,也不知道曹伯明的借款的用途,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曹伯明也未有现金用于家庭生活,现曹伯明也不与她联系,下落不明;4、根据原告史丽君所提供证据看,曹伯明于2012年2月15日借款也只有9.5万元(见银行汇款清单),而不是借条中所称的10万元。综上,要求驳回原告史丽君对其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曹伯明出具借条,言明借到史丽君现金10万元,史丽君于当日向曹伯明银行账户内转入9.5万元;2012年2月25日,曹伯明再次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到史丽君现金10万元,史丽君于2月24日向曹伯明银行账户内转账10万元。庭审中,史丽君当庭陈述:曹伯明系其公司的客户;曹伯明当初借款用于他所经营的店买材料;当初曹伯明说是短期的周转,不用多长时间归还,所以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在借条出具后,两个被告分文未付;2012年2月15日借条上10万元中,9.5万元是银行转账,0.5万元是用现金交付的。另查明:曹伯明、尹素珍于1993年5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17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打款记录、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答辩状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史丽君与曹伯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综合史丽君本人陈述、借条原件、银行打款记录,本院认定20万元借款确实发生,曹伯明到期未归还借款,应对引起本案纠纷承担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曹伯明、尹素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曹伯明所经营的厨卫店周转;尹素珍称其不知道该笔20万元借款,且曹伯明借款均属个人行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抗辩主张,因其并未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曹伯明、尹素珍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史丽君的权利提出异议,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曹伯明、尹素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史丽君20万元。如果曹伯明、尹素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曹伯明、尹素珍负担,该款已由史丽君垫付,曹伯明、尹素珍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史丽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方志林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