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龙执字第0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徐道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徐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0135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其明。被执行人:徐道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公证处(2007)龙证经字第130号公证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道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道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道新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1077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绍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