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全京华、滕立与被执行人杨佳媛、李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京华,滕立,杨佳媛,李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276-6号申请执行人全京华,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1组1421号,身份证号:230828196404246016。申请执行人滕立,女,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2组34号,身份证号:230828196407076083。被执行人杨佳媛,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立新社区2组30号,身份证号:230802197810070926。被执行人李晓群,女,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四海社区9组10号,身份证号:230802197203190926。本院在执行全京华、滕立与被执行人杨佳媛、李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搜索“”